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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簽證的手續

希望前往韓國留學的人士,在取得入學許可書後,必須透過大韓民國駐香港總領事館取得留學簽證。申請簽證的種類會視乎就讀的課程而定,對留學生來說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大學正規學位的D-2簽證,另一種是韓國語學研修、文化研修、產業研修等的D-4簽證。

​大韓民國駐香港總領事館

申請簽證:09:00~12:00(星期一至五、不包括香港及部分韓國公眾假期)

     ※申請需時,請預早抵達辦理手續,11:30後抵達者有可能不會受理

領取簽證:13:30~16:30(星期一至五、不包括香港及部分韓國公眾假期)

地  址:香港金鐘夏慤道 16號 遠東金融中心 5樓

電  話:2528-3666 (13:30-16:30) 及 2529-4141

電  郵:hkg-visa@mofa.go.kr
 

※詳情請參閱大韓民國駐香港總領事館網站:

(關於簽證一般資料、費用)

http://overseas.mofa.go.kr/hk-en/wpge/m_15247/contents.do

 

(地址、營業時間、韓國及香港公眾假期休館日)

​http://overseas.mofa.go.kr/hk-en/wpge/m_1498/contents.do

備註:

申請簽證須繳付手續費。有關詳情,請到上述網站內查看。

※ 即便持有簽證,在入境審查時如被認定爲不許入境者,將被拒絕入境,領事館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 簽證停留資格係指在韓停留目的,如需從事與停留資格不符的其他活動,應獲得法務部(出入境管理事務處)的允許。

※ 一人可持有的有效簽證只有一個,無法同時持有兩個簽證。簽發新資格的簽證時,既有的簽證將自動取消。

簽證申請對象​

簽證申請者必須為常住香港或澳門、持有有效的護照及身份證,以及並無韓國國籍。

注 1:不接受短期逗留的人士(旅客)之申請。申請時,須出示香港或澳門之合法居留人士的居留許可及香港或澳門身份證。
注 2:原則上,申請人必須親身來館辦理。如由申請人之同住家屬(不包括未成年人士)代為辦理申請的情況下,必須出示結婚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等,以證明親屬關係。不過,即使在代理申請的情況下,申請人本人仍需在申請表上親筆簽署(未就學之幼童則可由監護人代為簽署)。

簽證審查時間及處理程序

簽證審查一般所需時間至少 7 個工作日(申請日、星期六、日及港韓公眾假期不包括在內)。
※ 若需補充材料或核實材料真僞,審查時間將會有所延長,因此申請時必須備妥一切所需文件。
※ 在申請期間,申請人的護照將存放於本領事館直至簽證結果發出,並會獲發收據作為證明。請仔細考慮您的出行計劃。

※ 簽證申請並無任何加急或快證服務。請注意,如致電領事館催促加快申請流程,將會導致進一步延遲。

申請材料的填寫及準備要點
申請簽證時,根據本人入境目的、按照簽證類別須一切准備所需資料。

所需資料中如有無法提交的,可用證明其原因的資料來代替。

簽證申請表、邀請函等有固定格式的資料,可從總領事館網站「領事/簽證事務各種表格 — 簽證」中下載並使用。
※ 申請簽證時所提交的材料不予退還

 

1) 簽證申請表
申請表要逐項詳細填寫,須填寫可隨時聯絡的電話號碼,並由本人簽字(任何不實內容,有可能導致拒簽)。

 

2) 邀請函(邀請理由書)
邀請函應記載邀請人及被邀請人的基本信息、聯絡方式、邀請理由(目的)、邀請時間、在韓停留期間遵守韓國有關法令等內容,並簽字/蓋章。

 

3) 商業登記證明、納稅事實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婚姻關系證明等政府機關發出的資料
上述資料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 韓國的商業登記證明及納稅事實證明由韓國國稅廳 (http://www.hometax.go.kr) 或是稅務所簽發

被拒簽的理由
如申請人被認為符合以下情況,其簽證申請將會被拒絕,敬請注意。

● 持無效護照或入境目的及停留期間不明確
● 有充分理由認定有可能危害大韓民國的利益或公共安全(非法逗留等)
● 有充分理由認定有可能妨害大韓民國經濟、社會秩序或良好風俗
● 傳染病患者、吸毒者、精神障礙者、流浪者、貧困者及其他禁止入境者等
● 在簽證申請表上記載虛假信息或申請人提交虛假資料或申請表內容不實
● 拒絕負責領事的接見要求或虛假答複或回避答複
● 無法明示其入境目的及停留時間

※ 簽證被拒後,如無特殊原因,只能在自拒簽日起2個月後才能重新申請。

查證發行認定書

韓國政府為了加快發行簽證的手續,除了特殊情況外,一般都會先向申請簽證的外國人發出查證發行證明書,令他們可以更順利申請簽證。

 

1) 甚麼是查證發行認定書?

法務部長官會在駐外總領事發出簽證之前,會向有需要入境韓國的外國籍人士,或者韓國國內的招募人,發出查證發行認定書。

 

2) 查證發行認定書的發出手續

A. 希望入境的外國籍人士,或者韓國國內的招募人準備必要的文件後,由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機構或分部發出查證發行認定書。

B. 出入境管理機構或分部首長認為可發出簽證的時候,會通知申請人或招募人查證發行認定書或者其號碼。

C. 收到查證發行認定書或者其號碼的外國籍人士,向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韓國領事館申請簽證。

※ 查證發行認定書的有效期為3個月,作申請一次簽證之用。

 

3) 查證發行認定書發出的許可通知

原則上,查證發行認定書號碼是通過電子郵件通知的。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無法通知查證發行認定書號碼,則會直接發出查證發行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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